(二)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重點
可再生能源的資源種類很多,各種技術各有所長,相輔相成,應明確各自發展的戰略重點,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在綜合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論證的基礎上,加快可再生能源技術整體的推進和發展。
1、風能
風能的發展按照“陸上為主,并網為主,注重分布式發展,加快產業化建設”的發展思路。近期以陸上為主,內陸地區的開發重點是西北、華北和東北等“三北”及東部沿海地區,包括河北、內蒙、吉林、甘肅、新疆,以及江蘇、浙江、山東等省區,這些地區宜于開發較大規模的風電場。此外,由于受地形及電網條件的限制,難以成片開發的地區也可以因地制宜地開發建設中小型分布式風電場。在近期,近海風電的發展以示范為主,在江蘇、上海等近海地區建立若干個海上試驗風電場,為今后大規模發展近海風電積累技術和經驗;預期在2015年以后,隨著技術不斷成熟,大規模開發近海風電場的時機可能比較成熟。
2、太陽能
太陽能產業要大力推廣與建筑結合的熱利用技術,注重太陽能光伏產業鏈的均衡發展。太陽能熱利用的可開發地區很廣,太陽熱水器在全國大部分地區的城鄉都有很大的市場,需要大力推廣,逐步推行強制利用政策,盡快做到人均1平方米太陽能的發展目標;太陽房、太陽灶在西部地區,特別是西北地區的農村和偏遠地區也有著較大的應用空間,應予足夠重視。
并網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需要積極推進。在近期主要是在大中型城市推廣屋頂并網系統,重點在光伏產業比較發達的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區推廣實施;并結合廣州亞運場館等城市大型標志性建筑實施。沙漠光伏電站在近期以示范為主,未來技術成熟時,考慮在河西走廊、青藏線、寧夏和內蒙古沙漠邊緣等太陽能資源豐富、靠近電網、具有大片荒漠土地、靠近負荷中心的地點安裝大型并網光伏系統。
3、生物質能利用
生物質能的技術種類較多,其發展應在“不與民爭糧、不與糧爭地”、“不與農田爭水源、不與禽畜爭飼料”的前提下多元起步。隨著時間的推移,非糧液體燃料和替代石油基的生物基產品應成為戰略重點。生物質發電需要因地制宜地發展,生物質混燃技術較為成熟,鼓勵在條件具備的地區開發應用煤與生物質混燃發電項目;在農林廢棄物資源豐富的地區,宜于開發中小規模的項目;推廣集中養殖場的沼氣以及農村生物質氣化發電項目,加快分散式的農村生物質發電產業的發展。
要積極穩妥地發展非糧生物質交通燃料技術。近期應在試驗、試點的基礎上,在資源有所保障的條件下,發展非糧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項目。在廣西、海南等地適宜開發以木薯等原料,在山東、黑龍江、內蒙古、新疆等開展適于在鹽堿地生長的甜高粱為原料的燃料乙醇項目,在四川、云南、貴州等地開發種植麻瘋樹等能源林為原料的生物柴油項目。中遠期要在優勢資源地區大力發展第2代生物質液體燃料、車用甲烷燃料和生物質基工業制品。生物質致密成型燃料適宜于在城郊及城鄉結合部發展,在滿足農村需求的基礎上,為城鎮燃煤鍋爐的替代燃料產品。
(三)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國一個長期的戰略任務,必須持之以恒,建立完整的政策和體制框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予以長期、積極、穩健的支持。從滿足國內市場發展需求、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產業體系的需要出發,必須加強立法、建立完善的政策框架、加強基礎性研究以及完善包括人才培養在內的整體服務體系,全面推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1.國家立法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國際經驗表明,可再生能源發展較好的國家,如德國、西班牙、美國,都有強有力的法律或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動計劃等,依法引導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市場、技術和產業發展。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借鑒國際經驗,并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明確了可再生能源在我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奠定了比較完整的法律框架,也向國際社會宣示了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走能源清潔發展之路的決心。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三年多來,在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積極作用,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必將使這部法律更加完善。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下,我國陸續頒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十一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但由于制定發展規劃的資源基礎等工作目前還不扎實,特別是由于可再生能源是個新興行業,形勢變化較快,目前的規劃還缺乏足夠的科學性。同時,可再生能源規劃同總體能源規劃、電力規劃之間脫節。因此,必須在完善法律的基礎上,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并建立有效、獨立的監管能力和法律實施效果評價機制,指導和保障產業的正常健康發展。
2.政府法規和配套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
由于還處于起步階段,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較弱,其發展離不開政策手段的支持。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強制性市場份額、固定購買電價、稅收優惠等各種措施,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自2005年法律頒布以來,包括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電監會、國家標準委等相關部門,也陸續出臺了包括扶持電價、費用分攤、投資補貼在內的20多個相關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體系,有力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的產業進步。但是,目前法律只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的電力收購關系,缺乏政府對電網企業強制配額的調控手段,即電網現狀不改變,以前法律規定的收購關系就如同虛設。另外,對于電價附加收入的使用也缺乏統籌的考慮。加之可再生能源涉及的能源種類多,能源資源狀況、能源技術類型和技術產業化水平更是復雜多樣、涉及的管理部門多,研究制定適于各種可再生能源及其發展情況的配套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與標準,也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因此,需要各有關部門根據各種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資源狀況、技術開發和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繼續完善合理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機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細則、優惠的投融資機制,以及完整的規范、標準、檢測認證體系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等政策手段。
3.基礎研究和自主技術研發
基礎性研究和技術開發是新興產業保持持續競爭力的關鍵??稍偕茉醋鳛榧夹g密集型行業,必須加強基礎性研究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的培養。當前世界上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較好的國家,都是建立在對基礎性研究和創新能力的培養之上。比如,美國建立了國家可再生能源實驗室,專門開展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技術研發,統領全國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發;丹麥有全球最大的風電企業維斯塔斯(Vestas),其核心技術來源于丹麥國家瑞索(RISOE)實驗室。這些國家級的研究機構很好的將產學研結合在一起,促進了國家整體創新能力的提升。
在可再生能源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引領和支持下,我國利用技術引進、自我消化吸收,初步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的產業體系。但應當看到,這種產業體系中的絕大部分核心技術來自國外,在當前新能源產業受到世界各國重視、開始國際化競爭的形勢下,進一步的自主創新、技術升級和人才積累將關系到未來各國新能源產業的生死存亡。為此,必須加大對基礎性研究工作的投入,為創新能力的培養提供條件,包括開展新能源人才體系、試驗風電場、公共試驗平臺等利于基礎研究能力提升的支撐體系建設,實現整體技術水平的增強和提高。
4.創新人才體系的培養
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可再生能源產業在很多國家已經成為增加就業的重要領域。一方面,這些國家通過基礎性的研究建立了高水平的人才隊伍,促進了技術革新和產業的進步,另一方面,產業規模的擴大不斷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方面。
新興產業人才隊伍的培養和聚集一般需要較長的時間。雖然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在發展風能等新能源方面已經具備了一定的人才隊伍基礎,但許多技術人員來自與新能源相近領域的專業人員,沒有接受過系統的技術學習和培訓;此外,還缺乏大量高端技術研發、技術管理方面的復合型人才。技術瓶頸的解決必須依靠人才,而人才存量不足以及后續人才隊伍培養目前已經成為制約我國新能源產業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大問題。必須結合國家創新團隊、創新能力建設的任務,將人才培養作為未來新能源產業發展的首要任務,著力培養具有戰略思維和戰略眼光的決策型技術人才,以及專門的高端技術研發人才,包括國家層面的總體技術研發帶頭人、企業層面的具備自主研發能力的中堅技術力量,為我國的新能源產業的健康、自主發展提供人才隊伍的支撐。
